居住权纠纷首先由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第三方介入调解解决;如果调解也无法解决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1.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3.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4.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6.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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