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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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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

离婚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条件如下:

1、申请人为当事人的案件申请人;

2、因为有一个政党或任何其他原因,不能执行的决定,或可能难以执行;

3、财产保全的请求应被申请人的财产或争端各方的财产;

4、有一个明确的财产线索及相关文件;

5、及时缴纳申请费,并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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