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不可以优于其他债权人执行。诉讼保全措施并非对财产保全申请人权利的担保,因而当被申请人有多个债权人且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时,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并不对被保全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申请人被保全的财产应当由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因而,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并不意味着可以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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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后是否优于其他债权人执行?诉讼保全的财产是否有执行优先权?诉讼保全可以保全债权吗?保全的债权能直接执行吗?诉讼保全在执行中是否有优先受偿权?有多个债权人,保全执行有先后吗?债权人财产保全后有优先受偿权吗?债权人申请保全可以优先受偿吗?做了财产保全的债权在执行中有优先权吗??原告是否可以保全被告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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