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是必须要交纳的,应当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
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裁定对原判决确定的罚金数额予以减少或者免除。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予以折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条,对判处财产刑的犯罪分子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
裁定有执行财产内容的被告人,在本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原判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代为执行的人民法院执行后或者无法执行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委托的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执行财产刑的财产直接上缴国库;需要退赔的财产,应当由执行的人民法院移交委托人民法院依法退赔。
本文主要解决一下问题,希望对你有帮助:
减刑要不要交罚金?交罚金可以申请减刑?判了刑交了罚金可以减刑不?判刑交罚金可以减多少?减刑要交多少罚金,减刑的程序?减刑交罚金是怎么回事?判刑交了罚金是否可以减刑?减刑是不是要把罚金交了才可以?减刑一定要交罚金吗?判刑后交罚金可以减刑吗?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