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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的可保护性分析:认定思路一(比特币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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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2017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发布,对虚拟货币融资发行风险进行了警告,并否认了虚拟货币的法定货币地位,禁止其法院对以上两个文件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对虚拟货币的法律定性存在分歧,这在虚拟货币交易的保护方面产生了司法认定的分歧。

认定思路之一: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属于不合法的物,交易不受法律保护,比特币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实务案例:- 【(2020)湘13民终217号】对于陶某与彭某的CMC币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一审法院认为,CMC币无论是被界定为电子货币还是被界定为ICO的代币发行,都没有正当的法律依据。根据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规定,发行代币发行融资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对于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作出清退等安排。因此,原被告间的买卖CMC币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公共利益,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2019)琼01民终964号】就谭天与覃冬源之间就“π币”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是否有效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根据《94公告》,本案中交易的π币非我国规定的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由于涉及标的物的非法性,涉及该标的物的交易行为也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谭天与覃冬源之间就“π币”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被认定为无效。

存在的问题:(一)虚拟货币的个人持有及合法流转是否受法律保护:文件并没有否定私人间的虚拟货币持有及合法流转行为,而是提醒公众警惕投资风险。但是在实际案例中,法院未对私人间的买卖行为与违法行为相区分,将其视为一种不合法的物对其买卖行为全面禁止。上诉人在二审抗辩中称,该行为并不违反文件的限制,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但二审法院未作出正面答复。

(二)法律援引的位阶问题:在法律援引上,许多法院通过援引《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认定合同无效。但是,这两个规范文件仅属于部门规章,并不属于《合同法》意义上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因此,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认定合同无效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这些问题反映了司法实践中的共性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指引增加了司法实践的不确定性,不利于维护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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