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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被上海闵行法院认定为虚拟财产(比特币被上海闵行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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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海闵行法院公众号发文称,一位原告通过网络购买了名为“WKJ”的比特币,然后原告认为央行已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因此那些生成比特币的矿机已经没有价值,交易违法,原告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退款。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处理”。针对本案而言,比特币没有具备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能但它是通过合法劳动获得的,具有可支配性、可交换性和排他性,具备虚拟商品的属性,因此买卖合同是有效的,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海闵行法院认为,比特币作为网络世界中的等价物,在一定程度上起着连接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的桥梁作用,是一种特许的虚拟物,类似于腾讯公司的Q币和Q点,盛大公司的点券,百度公司的百度币等特殊的虚拟货币。特殊虚拟货币如比特币,获得需要耗费一定的资源、财物和精力等,具有交换意义上的价值,也属于虚拟财产。

此前,一位济南的法官曾表示,根据监管政策,我国一直严禁虚拟代币的发行、融资、交易和炒作行为。在中国购买虚拟货币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因此签署的相关协议也没有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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