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1年10月25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首例比特币“挖矿”委托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双方当事人均接受了判决,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这起案件适用了民法典第九条的“绿色原则”,认定比特币“挖矿”是一种资源消耗巨大且不利于实现“双碳”目标的风险投资活动,违背了公序良俗。法院最终判定合同无效,损失由双方自行承担。
该案涉及的公司包括上海勤鞠公司、北京云尔公司和堃崟公司。它们签订了《服务器设备采购协议》、《项目合作合同》和《云计算机房专用运算设备服务协议》。合同约定各方共同开展比特币“挖矿”活动,云尔公司通过购买矿机的方式向堃崟公司购买专业运算服务器,堃崟公司授权勤鞠公司代为委托云尔公司托管矿机,在云尔公司支付矿机款项之前,勤鞠公司代收“挖矿”收益。如果出现网络故障、停电等生产事故,云尔公司应及时修复并赔偿勤鞠公司的损失。在合同履行期间,涉案矿机先后在云南昭通和内蒙古鄂尔多斯的矿场运行,在生产过程中多次断电,导致勤鞠公司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勤鞠公司要求云尔公司赔偿由停电导致的33.01424886个比特币的损失,折算成人民币共计530万元。
本案的承办法官是冯宁,是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法官介绍,比特币是一种通过特定计算机程序计算出来的虚拟货币,具有去中心化、总量有限和匿名性等特点,它结合了开源软件工程模式、密码学原理和工作量证明机制。参与者在执行特定算法成功后,有机会获得一定数量的比特币这种通过算法获得比特币的方法被称为“挖矿”。
从行为性质上看,比特币矿机价格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的“挖矿”本质上是一种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投资者需要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从行为效力上看,“挖矿”活动消耗大量电力资源,涉案的685台矿机每天耗电量达到57500多度,并且在生产和交易环节中存在金融安全风险,具有投机风险。这与民法典“绿色原则”中的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精神背道而驰,属于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禁止投资的淘汰类产业范围。因此,“挖矿”相关活动违反公序良俗,应当无效。
从责任负担上看,比特币“挖矿”活动中存在政策风险、技术风险以及由此引发的投资损失风险,这些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忽视监管规定,放任风险发生,导致合同无效,这是存在过错的情况。因此,相关损失后果也应由各方自己承担。
今年以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国家发改委和中国人民银行等机构相继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进行了整治和打击,将“挖矿”活动纳入了淘汰类产业范围,并予以禁止。
本案的判决,阐明了比特币“挖矿”行为的风险投资性质,表达了司法机构对监管和防范金融风险的支持态度。它为相关各方确立了权利行使和责任负担的规则,具有引导市场主体理性投资、依法维权和加强风险防范意识的良好示范意义。
(总台央视记者 冀成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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