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1年10月25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首例比特币“挖矿”委托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宣判。双方当事人都接受了判决,现在判决已经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该案认定比特币“挖矿”是一种资源消耗巨大,对实现“双碳”目标不利的风险投资活动。由于违反了公序良俗,法院判定该合同无效,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2020年5月,上海勤鞠公司、北京云尔公司和堃崟公司签订了多份合同,包括《服务器设备采购协议》、《项目合作合同》和《云计算机房专用运算设备服务协议》。这些合同约定了共同开展比特币“挖矿”活动的细则,其中云尔公司以所有权保留买卖的方式向堃崟公司购买了专用运算服务器(即“矿机”),堃崟公司委托勤鞠公司代为托管这些“矿机”。在云尔公司付清“矿机”货款之前,勤鞠公司代收“挖矿”收益。然而,在合同履行期间,涉案的“矿机”在云南昭通和内蒙古鄂尔多斯的“矿场”中运行过程中多次断电,导致勤鞠公司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因此,勤鞠公司要求云尔公司赔偿33.01424886个比特币损失,相当于人民币530万元。
这起案件由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冯宁担任法官。法官介绍,比特币是一种通过特定计算机程序计算出来的虚拟货币,具有去中心化、总量有限、匿名性等特点。比特币是结合了开源软件工程模式、密码学原理和工作量证明机制的开源程序。参与者通过执行特定算法,成功后有机会获得一定数量的比特币这个方法被称为“挖矿”。
从行为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挖矿”本质上是一种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投资者需要自行承担相关的投资风险。
从行为效力上看,比特币“挖矿”活动耗电量巨大,涉案的685台“矿机”日均耗电量达到57500余度。此外,生产和交易比特币的过程容易威胁金融安全,具有较高的投机风险。这种行为与民法典“绿色原则”的精神相悖,即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精神,也属于行政法规禁止投资的淘汰类产业范围。因此,“挖矿”相关活动违反了公序良俗,应该是无效的。
从责任负担上看,比特币“挖矿”活动中涉及的政策风险、技术风险,以及由此引发的投资损失风险,都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因为投资者不遵守监管规定,任由风险发生,对合同的无效都存在过失。所以,相关的损失后果也应由各方自行承担。
今年以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等机构相继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进行整治打击,并将其列入淘汰类产业,禁止投资。
这个案件的判决清楚地阐明了比特币“挖矿”行为的风险投资性质,传达了司法机关支持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态度,并为相关各方在权利行使和责任负担方面确立了规则。这对于引导市场主体进行理性投资、依法维权和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具有良好的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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