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网上诉讼平台对原告陈某与被告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这是该院首例宣判的比特币“挖矿机”纠纷。
据悉,原告陈某认为比特币专用生产机器“挖矿机”的交易涉嫌违法,并要求被告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全部货款61.2万元并支付利息。然而,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原告向被告购买比特币矿机合同合法有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法院认为,比特币是互联网技术发展后在互联网环境中生成的虚拟物品,而比特币挖矿机是专门用于运算生成比特币的机器设备。虽然比特币不具备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但具有商品属性。而本案中交易的标的物“挖矿机”属于运算生成比特币的机器设备,具备财产属性。此外,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未禁止买卖比特币矿机。因此,原告主张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该合同是有效的。
此外,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往往难以直观判断商品质量和性能,只能通过经营者的宣传推测。由于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的意愿容易受到经营者的非正当影响。因此,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设立是为了解决消费者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意愿表达不真实的问题。然而,在本案中,原告主张退还货款并支付利息并非基于商品信息不对称,而是基于签订合同后研究金融政策的原因。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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