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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比特币仲裁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被撤销(首个比特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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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哲宇申请办理撤消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案由:申请办理撤消仲裁裁决案号:(2018)粤03民特719号
公布日期2020-07-30
广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粤03民特719号申请者(诉讼异议人):高哲宇,男,汉族人,1987年2月23日出世,身份证件家庭住址:广东深圳深圳罗湖区,授权委托委托代理人:杨易成,广东省信达刑事辩护律师法律事务所。异议人(诉讼第一申请者):深圳云丝绸之路自主创新创新基金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居住地:广东深圳深圳前海粤港协作区。代表者:李斌,实行事务管理合作伙伴深圳云丝绸之路股份基金投资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委派代表。异议人(诉讼第二申请者):李斌,男,汉族人,1976年10月19日出世,身份证件家庭住址:广东深圳深圳罗湖区,两异议人一同授权委托委托代理人:温海宾,广东省深巨元刑事辩护律师法律事务所。申请者高哲宇与异议人深圳云丝绸之路自主创新创新基金公司(有限合伙企业)(下称云丝绸之路公司)、李斌申请办理撤消仲裁裁决一案,我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侦查后开展了核查,已经核查结束。申请者高哲宇要求:1.撤消深圳市监察委员会2018年8月21日做出的(2018)深诉讼字第64号仲裁裁决;2.异议人担负此案的上诉费用。

申请理由:一、仲裁裁决违反社会发展集体利益。最先,仲裁裁决有关经济损失额度估计参照的公布信息内容为okcoin.com网站发布的收盘价格。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自2017年9月4日之后一切说白了的代币总股权融资平台交易不可从业法定货币与代币总、“数字货币”彼此之间的换取业务流程,不可交易或做为中间敌人方交易代币总或“数字货币”,不可为代币总或“数字货币”出示标价、信息内容中介公司等服务项目。因而,自2017年9月4日起,okcoin.com网站出示数字货币的买卖及标价均为不法。并且,即然数字货币在以上网址没法买卖,以上网址对数字货币的标价都没有有效根据,没法采纳。次之,仲裁裁决高哲宇偿还与数字货币相同使用价值的美金,并按裁定做出之日美元兑换人民币的汇率清算为RMB,变向适用了数字货币和法定货币的互换,因涉嫌适用不法开售代币总票卷及RMB不法商品流通个人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强制要求及社会发展集体利益,仲裁裁决理应给予撤消。

二、裁定的事宜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畴。《股权转让协议》承诺高哲宇需执行的是偿还数字货币责任,仍未承诺高哲宇偿还数字货币相同使用价值的美元,也未对数字货币的标价开展承诺。比特币及比特币现钱等数字货币为种类物并不是特定物,高哲宇是能够 偿还李斌比特币、比特币现钱等数字货币的,仲裁庭应依照协议书承诺,规定高哲宇务必偿还数字货币而不是裁定损失赔偿。三、仲裁裁决所根据的直接证据系仿冒。云丝绸之路公司出示的接到李斌交来股份转让款现钱RMB三十万元的收条系仿冒。四、诉讼送到程序流程违反规定,造成 高哲宇不了解仲裁规则及程序流程,没法履行选拔任用仲裁员的支配权。异议人云丝绸之路公司、李斌论文答辩称:有关仲裁裁决是不是违背社会发展集体利益。

全国首例比特币仲裁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被撤销

《仲裁规则》第五条要求能够 参照惯例开展诉讼,而比特币计费、明确使用价值、标价这些均归属于国外市场国际惯例,选用美金计费、选用公开市场操作上的标价全是国际性上行驶作法。高哲宇显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合理标准,将服务承诺偿还的数字货币据为己有,拒不偿还,比较严重侵害资产物权法规章制度。相关数字货币的拥有和退还、赔付均归属于彼此合同书承诺,与社会发展集体利益不相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法规对数据信息、互联网虚拟财产的维护有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数字货币归属于资产范畴,应当遭受法律法规维护。依据《物权法》第三十七条,损害物权法,导致产权人危害的,产权人能够 要求损失赔偿,还可以要求担负别的法律责任。假如高哲宇强占云丝绸之路公司、李斌资产,依照高哲宇常说不可以退还数字货币,也无需退还资产或是赔付相对应额度的账款,资产关联不可以获得法律法规维护,这才算是危害我国的资产维护法律制度,违反社会发展集体利益。假如彼此依照诚实守信标准、平等原则合同履行,退还资产,合同书个人行为或是存有,不是说沒有这一裁定,这一资产就不会有。即便沒有此案裁定,我国都没有法律法规严禁高哲宇退还数字货币或是等价资产给李斌,依照公平公正、诚信标准和合同书承诺,高哲宇更为要退还有关财产,因而裁定不容易危害社会发展集体利益。有关别的申请理由。彼此在执行本协议书全过程中造成的纠纷案件均归属于诉讼事宜,由于高哲宇数次确立表明不偿还有关数字货币,担负法律责任的方法有退还资产和损失赔偿,裁定事宜归属于执行《股权转让协议》范畴毫无疑问。

此案裁定事宜不属于《仲裁法》第三条要求的不可以诉讼事宜。诉讼全过程中,高哲宇也从来没有明确提出过此案诉讼要求不属于诉讼事宜范畴。高哲宇在诉讼开庭审理中,确立认同仲裁程序合理合法,情况属实。此案亦不会有伪造证据罪的情况。我院经核查查清:2017年12月2日,云丝绸之路公司、高哲宇、李斌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承诺云丝绸之路公司将其拥有的极x企业5%股份以55万余元出让给高哲宇,李斌授权委托高哲宇开展本人数字货币财产的投资理财,高哲宇未还款李斌有关财产及盈利,根据该数字货币财产造成的盈利,李斌愿意替代高哲宇向云丝绸之路企业支付三十万元股份转让款,高哲宇立即向云丝绸之路企业支付25万余元股份转让款。高哲宇分三期将李斌授权委托其开展投资理财的贷币财产(20.13个比特币、50个比特币现钱、12.66个比特币裸钻)所有偿还至李斌的电子账户。该协议书签署后,高哲宇未合同履行责任。云丝绸之路公司、李斌依据其与高哲宇于2017年12月2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承诺的仲裁条款,向深圳市监察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深圳市监察委员会于2018年1月10日审理了云丝绸之路公司、李斌与高哲宇中间的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受案号为(2018)深仲受字第64号,仲裁程序可用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云丝绸之路公司、李斌申请劳动仲裁,关键要求为:变动云丝绸之路公司拥有的极x企业5%股权到高哲宇户下,高哲宇向云丝绸之路企业支付股份款25万余元,高哲宇向李斌偿还数字货币财产20.13个BTC(比特币)、50个BCH(比特币现钱)、12.66个BCD(比特币裸钻)财产相同使用价值的美元493,158.40美元和贷款利息,高哲宇付款李斌合同违约金RMB十万元。仲裁庭经案件审理觉得,高哲宇未按照案涉合同书的承诺交货彼此一同承诺并视作有资产实际意义的比特币等,组成毁约,应予以赔付。

仲裁庭参照李斌出示的okcoin.com网站发布的合同书承诺执行时段相关BTC(比特币)和BCH(比特币现钱)收盘价格的公布信息内容,估计应赔付的经济损失为401,780美金。仲裁庭裁定,变动云丝绸之路公司拥有的极x企业5%股权至高哲宇户下;高哲宇向云丝绸之路企业支付股份转让款RMB25万余元;高哲宇向李斌付款401,780美金(按裁定做出之日的美元兑人民币的汇率清算为RMB);高哲宇向李斌付款合同违约金RMB十万元。本院认为,此案为申请办理撤消中国仲裁裁决案子,理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要求开展核查。此案异议聚焦点为涉案人员仲裁裁决是不是存有违反社会发展集体利益的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青发[2013]289号)明文规定,比特币不具备与贷币等同于的法律法规影响力,不可以且不可做为贷币在销售市场上商品流通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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