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比特币等的识别肯定会对合约的有效性产生影响。如今比特币法律问题研究,有人认为比特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范畴,在这种情况下,以比特币为标的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都可以认定具有法律效力。有人认为,比特币不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范畴。此时,比特币不被视为“民法财产”,不受“民法典”保护,合同的有效性往往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根据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规定“比特币具有无中心化发行人、有限总量、无地域限制、匿名性四大特点。是主要特征,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它不是真正的货币,因为它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的,没有法定和强制性的货币属性。在本质上,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市场上的货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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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对比特币进行了定义:即比特币虽然被称为货币比特币法律问题研究,但它并不是一种真正的货币,而是一种虚拟商品。就像我们游戏中的账号和装备一样,它具有民法中“物”的特征:即可处置性、价值性、稀缺性和排他性。因此,它属于财产权的范畴,与其他私有财产一样受法律保护。即当比特币受到不当侵害时,我们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寻求保护。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有将其认定为“网络虚拟财产”的判例,如:(2019)浙0192民初1626号互联网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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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规定的内容,故意回避比特币等属性作为事物。从行政监管角度,强调禁止代币发行和融资活动,维护我国金融安全。据此,部分法院会依据该规定,跳过对比特币是“民法物”的认定,直接宣告其背后的合同因违反《公告》而无效。如:(2020)川07民中1号)
就笔者而言,笔者认为比特币等“货币”应被认定为“网络虚拟财产”。原因有二:第一,如前所述,比特币当然符合民法上对物的认定。其次,如果比特币不被认定为“物”,则根据物与债二分法的原则将其认定为“债”,依赖与债务相关的法律规则不如依赖于“物”稳定。财产权的法律规则。不利于合同当事人的保护。如果既不视物,也不视债,任其处于灰色地带,就更不符合现在的法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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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部分法院利用《公告》宣告合同无效的做法,并非牢不可破。一、根据民法典第143条,“民事法律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有效:……(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共秩序《公告》的有效程度是部门规定,不能构成合同无效的理由。二、《公告》的有效程度是部门规定,法院是“可以参考”而不是“必须适用”。《守则》第 127 条规定,“如果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其合法性应得到承认,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一是顺应了经济发展的潮流,二是弘扬了私法自治精神。其合法性应得到承认,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一是顺应了经济发展的潮流,二是弘扬了私法自治精神。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比特币当然属于我国民法规定的“网络虚拟财产”。因此,在涉及比特币的相关合同纠纷中,不因比特币标的物的违法性而导致合同无效。最后,就像一句熟悉的口号:烈酒虽好,勿贪。笔者想说:比特币虽好,但不要盲目跟风。币市存在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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